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70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被 告 張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戶籍資料1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
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