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81號
原   告 萬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雖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下
同)101年7月12日101年度補字第295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180元,惟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上揭裁定時,被告環
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對該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後經環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之101年7
月20日對上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則加計上述支付命
令第2項原告對被告環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153,500元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1,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欠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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