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良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本
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62元
(元以下捨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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