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青鵬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續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定亞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