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勝單
林靜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因債權擔保涉訟,而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萬元,但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9,389,600元【計算式:(710平方公尺1,800元)+(4,300平方公尺1,652元)+(630平方公尺1,600元)=9,3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上開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9,38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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