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5號債權人 蔡戴清湄 債權人 林禮鈞 債權人 簡燕碧 債權人 江潘麗卿 債權人 宋恒志 債權人 洪玉龍 債權人 戴金枝 債權人 林靜如 債權人 余火盛 債權人 劉宋玉雲 債權人 宋恒和 債權人 李清榮 債權人 林桂枝 債權人 李日松 債權人 李正喜 共同非訟代 林森敏 律師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