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宗寬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宗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宗寬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29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宗寬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1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以及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0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1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5月29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1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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