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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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鏸蓮 (原名 張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所載日期「於98年6月1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於98年6月17日所發之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