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08號
反訴原告 楊淑媛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蔡梓詮 律師
反訴被告 邱定金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一、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