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08號

反訴原告 楊淑媛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蔡梓詮 律師

反訴被告 邱定金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一、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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