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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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主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
肇事資料結果,因本件非道路範圍交通事故,故上開單位僅有如
聲請人起訴狀所附相對人即被告姓名不詳之當事人登記聯單,且
依該車號查詢亦查無資料,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足資辨認肇事車號之相關證據(如照片或錄影畫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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