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請人 陳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仁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一九六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筱蓉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