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峰榮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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