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7,77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萬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