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張國鈺 於民國98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6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張國鈺於民國98年4月28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在案,惟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詎屆至清償期,第三人張國鈺不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嘉義市││盧厝││255-10│建│││2561.00│10000分之98││└──┴───┴────┴────┴────┴────────┴─┴──┴──┴──────┴─────────┴──────┘┌──────────────────────────────────────────────────────────────┐│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積││備考││││││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269│嘉義市盧厝里│嘉義市盧│住家用鋼│63.7│││││││63│陽台│2.│平│全部│共有部││││東洋新邨503│厝段255-│筋混凝土│0│││││││.7││70│方││分:盧││││號3樓2│10地號│造5層││││││││0│││公││厝段23│││││││││││││││││尺││55建號│││││││││││││││││││8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1;盧│││││││││││││││││││厝段23│││││││││││││││││││58建號│││││││││││││││││││514.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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