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