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莊承融 律師被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被告 陳清祥
陳金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被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邱香盈
陳啟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法選任陳琮涼律師(見本院卷㈠第135頁委任狀法定代理人誤載為陳清祥),則被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合法應訴、原告需否聲請一造辯論即非無疑,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