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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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657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陳永謙
被   告  方嘉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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