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06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9年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99年8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5,094元,經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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