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4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99年7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5531元,經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如主文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