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4486元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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