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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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張日境
被 告 李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
陸拾陸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