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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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石禮韶 被告南寶鄉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寶高爾夫球場法定代理人 黃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