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加鵬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加鵬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莊加鵬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按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民國111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雖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並就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事項」(後階段)加以論述,然檢察官未讓被告就累犯加重其刑乙節表示意見;又因本件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質上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本院自無從進行「辯論程序」,則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而予以加重,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本院於量刑時審酌。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心情不佳,竟率爾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鐵捲門、廣告看板等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被告於107年6月22日縮刑期滿假釋,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5日,於同年0月00日出監,同年10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裁定、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素行非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及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磚頭1個,雖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物品非被告所有(見偵緝卷第34頁反面),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24號被告莊加鵬(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加鵬前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10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之故意,於112年8月20日凌晨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臨海店」(下稱遠傳高雄臨海店)前,趁該門市尚未營業、無人看管之際,徒手持磚塊敲打上址店外鐵捲門及放置在騎樓處之廣告看板,致該鐵捲門、廣告看板多處凹損。嗣因遠傳高雄臨海店員工 高敏粧 、店長 黃慧馨 發現上情,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全情。
二、案經黃慧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加鵬於本署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高敏粧、黃慧馨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易增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杰伯廣告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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