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1394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豐賓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林惠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於郵局之存款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資料後為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卡汀娜國際有限公司、巴納克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中和區,有聲請狀記載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