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 林峰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憶鈞 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8,357元( 陸佰 壹拾伍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