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展
潘水添 潘建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羅仕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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