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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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 陳惠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專案補償款明細所載各門號之申請書及其專案補償款收取約定之約款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