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陳明展
潘水添 潘建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羅仕臣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黃培銘 陳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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