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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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01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世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速│臺中地檢109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3198號│緩偵字第5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10年度沙交簡字││││642號│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10年1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110年度沙交簡字││││第642號│第60號││判決├────┼─────────┼─────────┤││判決│109年9月8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10號(已執│字第3012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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