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丙○○兼黃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