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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