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 律師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應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亦有羈押之必要,由本案受命法官於民國97年8月6日處分羈押在案。
二、被告在本院延長羈押訊問庭中供稱:因為家有80歲之母親需要照顧,故希望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聲請人之犯行細節尚未全部釐清,將來尚須透過詰問證人或調查物證、書證之程序以查明犯罪事實,且聲請人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若經有罪判決確定,將來可能面臨重刑之執行,是本院參酌全案卷證資料、案件審理之進度及聲請人涉案之程度,認為為確保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現無從以其他方案代替羈押,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續。爰自97年11月6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被告以前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實難允所請,特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