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惠美 即 葉振德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葉振德之除戶戶籍謄本,及 葉振宗 、 葉發德 、葉惠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確認列葉振德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因債務人已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