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福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5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再審理由及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福郎對於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5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再審書狀未敘述理由,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仍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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