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 謝碩庭
謝瀞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潘戰紅
馮翠文 馮智祺 馮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9萬4,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被告潘戰紅、馮翠文、馮智祺、馮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1│81地號土地│110元│14,446│1/2│79萬4,530元│├─┴───────────┴───────┴─────┴────┼────────┤│合計│79萬4,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