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1號債權人蘇泰債務人羅晴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同名人數過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