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永安華廈乙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被告永安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規定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暫以此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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