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第174號第175號原告 邱采涵
簡雅菁 高寶玉 被告 高培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高培勝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案件,經原告邱采涵、簡雅菁、高寶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詹蕙嘉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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