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聲請人 蕭沛晴 即債務人之4號5.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蕭沛晴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1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任何財產,負債總額達新台幣(下同)1,217,595元,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債權人提出180期,利率年息0%,每月須清償5,895元之方案,惟聲請人協商時在菜市場打工,每月收入僅約12,000元,扣除協商金額後實無法維持生活,且聲請人罹患惡性腫瘤之重大傷病,並需長時間照顧中風之母親,故無法負擔協商金額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自100年7月起改任家事理,每月收入約13,000元,惟仍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據;次查債務人患有重大傷病,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0,078元,亦有、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支出單據影本等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1年1月1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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