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29號上訴人 廖麗雅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郭曉丰 律師被上訴人 廖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國乾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29號上訴人 廖麗雅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郭曉丰 律師被上訴人 廖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