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0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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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二
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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