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單錫褘 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67萬776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6176元,第三審裁判費43萬6176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7282元、第三審裁判費9萬4609元外(見本院卷㈠第38頁、98年12月25日民事上訴狀),其餘68萬0461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