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6619號
原 告 徐茂家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
3479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聲請就原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但正
卡持卡人為原告之父,原告為附卡持卡人,原告並未刷卡消
費。原告於民國96年1月至97年5月止在高雄任職,故該支付
命令於96年5月間送達原告之戶籍地時,原告未住於該處並
未收到上開支付命令。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
明: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258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並無任何聲明及陳述。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
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
言,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
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
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
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
抵銷、免除、混合、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
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等,始足當之。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
權之事由,係指可使執行名義所載請求之全部或一部暫難行
使之事由,如因債權人之允許而得延期清償等。再按債務人
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所明定。又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或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若執行名義並未成立,
債權人竟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侵害債務人之權利,僅
係債務人得否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而已,尚非
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
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係以系爭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797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
,依上開規定,債務人即原告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異議之訴者,以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發生,始得為之。本件原告以其為附卡持卡人但未刷
卡消費為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然本件被告係執系
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強制執行,故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僅得以發生於執行名
義成立後之事由,始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原告所主張
之上開事由,顯應係發生在系爭支付命令成立之前,則原告
以支付命令成立前發生之異議原因事實,對執行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自非適法。至原告主張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
一節,縱若屬實,為執行名義如未成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聲明異議之問題,與所謂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情形有別,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
告應不得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如認該支付命令未
合法送達而未確定,原告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
議,或向原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台灣高等法院86年
抗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參照),以資救濟,原告據此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洵屬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已足認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不合,其
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