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明志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堯
代 理 人  黃庭堅
相 對 人  鍾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91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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