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45號
原   告  賴氏姮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被   告  李振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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