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45號
原 告 賴氏姮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被 告 李振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45號
原 告 賴氏姮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被 告 李振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