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17號上訴人 林義龍 被上訴人 林致緯 上列上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1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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