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智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頴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