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3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自102年10月
8日起入監執行,而於103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5月2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