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85號原告 孫克柔 被告 范薰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9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