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26號聲請人 穆韻妃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穆識傑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2千元(詳如計算書)。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思穎計算書: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47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聲請人(00年0月00日生)成年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167萬元(47萬元,再加每月1萬元乘以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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